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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案件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建安勞保費應由誰承擔?
一、檢索目的
為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建安勞保費用,是否屬于工程造價范疇,施工單位能否要求建設單位向其支付,雙方能否約定承擔主體等事宜,特做此檢索。
二、檢索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明確表示養老保險屬于工程造價組成部分,為建設單位應承擔的工程建設費用,但具體支付方式和費率須結合地方性規定予以確定。對此,本所律師將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相關規定及裁判案例予以分析。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的規定,養老保險為建安勞保費中的一種,是應由建設單位繳納并計入工程總造價的費用。不得克扣、拖欠、轉嫁,且在工程預算、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以及竣工結算中也應單獨列項,不得刪減。而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418號《民事判決書》中則明確表示“勞保統籌費屬于工程造價的一部分,是否計入工程造價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因此,若雙方未對建安勞保費承擔作出約定,則由建設單位繳納。建設單位未繳納的,施工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向其支付;建設單位已按規定繳納,則應從工程結算價中予以扣減。若雙方約定建安勞保費不計入工程造價,亦屬有效,在此情況下施工單位無權要求建設單位支付。
至于應由建設單位繳納而建設單位未繳納情況下,施工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向其支付的具體數額,則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754號《民事判決書》的裁判觀點來看,為應繳納建安勞保費總額的72%(施工企業應得撥付建安勞保費比率=收取額×90%×80%=72%,詳見下文“法律法規”及“案例摘錄”)。
三、參考案例信息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18號《民事判決書》;
(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754號《民事判決書》;
(三)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318號《民事裁定書》;
(四)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771號《民事裁定書》;
(五)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223號《民事裁定書》;
(六)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728號《民事裁定書》;
(七)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99號《民事裁定書》;
(八)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8)桂民終431號《民事判決書》。
四、裁判觀點摘錄
(一)(2018)最高法民再418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本院認為:“勞保統籌費系建筑行業勞動保險費,本應由施工企業自行向社會保障機構繳納。為了防止施工單位在收取了建設單位撥付的工程款后,不為從業人員繳納勞動保險費用現象的發生,國家規定該費用由統籌管理機構統一向建設單位收取,專戶儲存,在項目施工完畢之后按照規定的比例退還給施工企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該項費用作為人工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工程造價中列入規費計取,屬于工程造價的一部分。因此,勞保統籌費用相對于建設方而言為工程造價,對于施工方而言則是建筑行業勞動保險費。兩者在含義和金額上并不完全相同。本案鑒定機構依照建設工程計價規則作出的訴爭的勞保統籌費數額是建設單位應當繳納的數額,屬于工程造價的一部分,是否計入工程造價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因此,泰洲公司根據雙方在合同造價條款中“勞保統籌費不計入工程造價”的約定,主張將鑒定意見中計取的該部分造價予以扣除,其該項再審請求有事實依據。二審判決對該部分造價認定錯誤,依法予以糾正。”
(二)(2019)最高法民終754號《民事判決書》第37頁,本院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停止統一收取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的通知》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在行政區域范圍內停止統一收取建安勞保費。停止統一收取后,建安勞保費(含應繳未繳)不再上繳各級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直接支付給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企業須按照有關規定足額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案中,金桂公司尚未繳納建安勞保費,一審法院判決金桂公司直接支付給施工單位二建公司,符合費用性質及有關政策規定,本院予以認可。本案的工程總造價為1639212940.4元,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關于建設單位應按工程造價的2%交納建安勞保費的規定,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金桂公司應向二建公司支付建安勞保費23604666.34元(1639212940.4元×2%×90%×80%)。”
(三)(2018)最高法民申5318號《民事裁定書》第5頁,本院認為:“關于社會保障費的支付問題。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系企業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商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方面的費用,屬于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依據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相關文件規定,該部分費用應由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在編制工程預算時計取,并由發包方直接支付給承包方。本案中,宇泰公司雖與宋海松就部分工程價款進行了結算,但該結算款項僅系宋海松的實際施工費用,并不包括社會保障費,二審法院判令由宇泰公司給付宋海松案涉工程的社會保障費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宇泰公司再審主張其不應支付該部分款項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2016)最高法民申3771號《民事裁定書》第3頁,本院認為:“本院認為,社會保障費屬于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施工企業勞動保險費籌集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社會保障費實行統一收取標準,統一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收繳,統一向建筑施工企業劃轉、調配和補貼,均以建筑業企業承建工程項目所繳納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總額的70%劃撥,用于企業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社會統籌費用。……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由申請人眾城公司向揚州建工集團另行支付社會保障費并不存在顯失公正的情況。故對申請人眾城公司關于其不應再支付社會保障費的申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五)(2020)最高法民申2223號《民事裁定書》第3頁,本院認為:“《2013年遼寧省建設工程結算工作會議紀要》系遼寧省建設工程結算的依據,原審法院根據該紀要第三條的規定,認定養老保險費用應由建設單位繳納,并無不當。”
(六)(2017)最高法民申2728號《民事裁定書》第3頁,本院認為:“(三)根據中太公司與房開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養老保險費由發包人代扣代繳。因此,案涉工程造價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結算時應予扣減。”
(七)(2011)民申字第199號《民事裁定書》第16頁,本院認為:“關于社?;鸬睦U納問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按新鄉市文件規定辦理。根據《新鄉市建設工程費用定額勞動保險費用統一管理實施細則》[新鄉市建設委員會新建(2001)221號文件,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社?;饝山ㄔO單位一次性繳納。”
(八)(2018)桂民終431號《民事判決書》第12-13頁,本院認為:“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是企業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方面的費用,在項目費用組成中屬于規費,系不可競爭費用。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建安勞保費,是指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所列工程造價中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服務和保障建筑業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符合勞動保障政策的其他相關費用。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在與建筑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后、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前,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繳納建安勞保費。建安勞保費是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和用于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基本資金來源,各級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截留或挪用建安勞保費。建設單位不得克扣、拖欠、轉嫁建安勞保費。建安勞保費計入工程總造價,在編制工程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簽訂施工合同和竣工結算時單獨列項,作為不可競爭性費用項目,不得刪減。故根據以上規定,養老保險費等社會保障費用應由建設單位繳納,施工企業未辦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險手續,不能成為建設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障費的理由。義烏通瑞公司上訴主張社會統籌部分養老保險費應從工程造價中扣除,理由不成立。”
五、重點法律法規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凡在我區行政區域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技改、維修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包括建筑、裝飾裝修、安裝、市政、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等,含重點工程和公益性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以及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分投資來源、隸屬關系、資質等級和經濟類別,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安勞保費,是指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所列工程造價中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服務和保障建筑業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符合勞動保障政策的其他相關費用。建筑施工企業應將收到的建安勞保費??顚S?,及時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
第五條 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在與建筑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后、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前,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繳納建安勞保費。
第八條 建安勞保費是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和用于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基本資金來源,各級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截留或挪用建安勞保費。建設單位不得克扣、拖欠、轉嫁建安勞保費。
第九條 建安勞保費計入工程總造價,在編制工程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簽訂施工合同和竣工結算時單獨列項,作為不可競爭性費用項目,不得刪減。
第十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按建安勞保費實際收取額的10%上交自治區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作為全區調劑部分及管理服務業務經費。余下部分的80%和20%分為基本部分和市縣調劑部分,分別撥付和調劑給建筑施工企業。建筑企業取得調劑資金后仍不足以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足部分由建筑企業自行解決。
第十一條 建安勞保費基本部分由收取建安勞保費的管理機構撥付給承建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但這些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持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 企業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健全;
3. 建立健全并實行勞動保險待遇和社會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