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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案以案釋法
【案情簡介】
天津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9日進行日常執法巡查時發現,位于天津市南開區嘉陵道街道密云一支路某商鋪門前的人行道上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調查與處理】
總隊執法人員發現后,第一時間對現場進行勘察和拍照取證,并與相對人進行詢問調查制作調查筆錄。經查,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的相對人為順豐速運(天津)有限公司南開區某分公司,該分公司于2020年7月承租該商鋪進行分揀和派送快遞包裹業務,當快遞包裹數量快速增長期間會有占用商鋪門前人行道進行分揀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嚴重影響了周邊市容市貌環境和道路通行。執法人員在4月13日對該分公司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立即停止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并接受復查。相對人立即將占用城市道路的置物架以及快遞紙箱、包裹等物品清理,轉移至其商鋪內,恢復道路周邊環境。
依據《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的,總隊執法人員可以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鑒于相對人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行為首次違法情節輕微,并且未對周邊群眾出行造成嚴重危害,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同時簽訂了《誠信守法承諾書》,依據《天津市城市管理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規定,對相對人作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法律分析】
本案查處的內容是快遞公司占用城市道路分揀包裹的行為是屬于占路經營還是占路堆物堆料行為,要查請上述問題,就要準確界定該行為性質。
占路經營是指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資源進行買賣交易的行為,而占路堆物堆料行為指占用公共空間擺放東西,而沒有發生經營交易的行為。二者的共同點都是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資源或公共空間,區別則在于前者從事經營行為,后者就是亂堆亂占行為。本案順豐快遞公司將承攬的快遞等包裹利用門前人行道進行分揀的行為表面上看似占用城市道路進行堆物的行為,但是此堆放的物品為快遞公司的主營業務,即快遞公司將快遞承攬并運送至指定地點,并送到指定客戶手中,可見包裹是快遞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表現形式,是為了便于交易的經營行為。屬于《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擺賣、生產、加工、修配機動車清洗和餐飲等經營活動”。因此該行為被界定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行為,事實清楚、有理有據。
【典型意義】
快遞物流行業的發展給群眾帶來巨大的生活便利,然而隨著快遞公司業務量上升,為了分揀方便,一些物流快遞站、快遞公司隨意“占領”人行道等公共場地,進行堆放和分揀的現象時有發生,不但影響市容也阻礙行人通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對順豐快遞公司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行為,實施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不予處罰,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具體體現形式,是認真落實住建部倡導的城市管理“721工作法”決策部署的生動表現。行政執法部門不斷推進執法有力度更有溫度的執法新理念,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最大程度保護企業的經營秩序和創業熱情,為企業的良序發展保駕護航。
該案的查處體現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內容方向的準確把握和有效的執行力。在執法全過程中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執法與信用管理”相結合、“包容審慎與嚴格執法”相結合,嚴格對違法情節做到情形適合、裁量適當、精準適用。通過法制宣傳和教育引導促使相對人自覺守法、誠信經營,不僅讓相對人普遍感受到城市管理執法中有力度更有溫度,同時激發市場主體生命活力,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處罰從來不是目的,通過“有限度的容錯”,讓守法企業和公民在無主觀違法意識的時候,獲得被原諒的機會,意在正面鼓勵、積極倡導企業和公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天津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本著“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理念,實施輕微違法行為首次免罰及告知誠信守法承諾制是改進執法方式、優化自由裁量權,落實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具體體現,對促進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嚴格規范高效文明和進一步優化美麗津城營商環境,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